文件名称 |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bhxylbzj/2024-0004 |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3-29 08:00 |
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群众:
接市医保局、财政局通知,为切实做好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提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安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23〕12号),我市职工基本医保生育政策、居民医保生育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最高补贴标准由 800元调整为 960 元。
2.参保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分别由 2500元、2000元、1500 元调整为 3000 元、2400 元、1800 元。
3.参保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分别由 4500元、4000元、3500 元调整为 5400 元、4800 元、4200 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最高补助标准由 1000元调整为 1200元。
2.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剖宫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单胎定额补助最高标准由 2000元调整为 2400元。
三、其他
1.多胎分娩的每多一胎在单胎补助标准上增加 200元。
2.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时间为准。
政策咨询电话:0915-7812671(职工医保)
0915-7821016(居民医保)
白河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