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白河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征求意见、司法局合法性审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等,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以前相关文件中涉及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由于我县现行机动车停车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是“一事一批”,按照《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标准,不再对停车服务收费等实行“一事一批”。此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停车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分级标准,有效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使物业和停车服务收费更加规范、管理更加高效。
二、形成过程
按照《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成本调查(测算)和多个小区物业收费现状的调研,综合考虑道路运行能力、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白河实际情况,制定了《白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白河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由县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物业服务公司代表和业主代表等意见建议座谈会,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后制定了《白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议稿)》和《白河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审议稿)》,并经过公示公告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适用范围:①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集团投资等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②经过批准可以停放的公共道路(如: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高架桥桥下等)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③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如: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游览参观点、旅游景点等)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价格。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2.类别划分:类区划分和调整由住建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交管等部门共同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3.相关说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按照机动车停放设施的产权属性、公用属性和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县住建局要建立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把相关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已成立业主大会或其他类型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等级标准:由县住建局按照《安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安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等,确定服务企业的服务等级。
3.相关说明: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指导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立工作,充分发挥业主组织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