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白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域名:www.baihe.gov.cn)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管理机制,确保发布信息安全、准确、及时、有效和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白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本制度适用于本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白河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县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依据本制度对县政府网站进行信息发布、管理和维护。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网站的内容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信息采集发布以法定公开内容为主,重点公开政务信息、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财政预决算信息、采购招标、重大建设、重点领域等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不采集发布涉敏涉密信息和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五条 发布的信息来源于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媒体及其他官方渠道。县内主流媒体(电视、电台、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网站报送。
第六条 转载信息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要求转载上级要求发布的重要信息;根据工作需要转载国家、省级、市级政府网站及官方媒体涉及白河县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报送或推送至县政府网站的信息,由信息编制单位负责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并负责处置可能引发的舆情。
第八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编辑、校对、送审、报送,通过政府网站管理系统在线报送。
第三章 审核发布
第九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信息审核“谁编制、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报”的原则,严格落实“三审三校”程序。
第十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签字的信息不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政务活动、重大政策、通知公告等信息,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各联系口主任初审后,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县信息管理中心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政务活动信息,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各联系口主任审定后,由县信息管理中心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
(三)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公开的文件,在文件制发后3日内,公文起草部门要将公开的公文和两种以上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提供给县信息管理中心,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
(四)各镇、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其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通过政府网站管理系统报送,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合法性及在网上公示后产生的结果负责;
(五)从其他官方网站、媒体转载的信息,由县信息管理中心复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及我县重大决策、人事招考、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等特定信息,需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政府办联系口主任初审后,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按程序报经有关县级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县信息管理中心发布;
(七)专业性或行业性特征明显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议提案、办事服务、组织机构、财政信息、统计信息、意见征集、重点领域等信息,对应的信息编制部门或单位指定专人审核,通过政府网站管理系统报送,由县信息管理中心复核发布。
第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需要通过县政府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府办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发布。
第十二条 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政治导向错误,是否涉秘涉敏;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社会和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符合我县的宣传和发展要求;
(六)对外发布是否有利于当前工作开展;
(七)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八)文字、图片格式及上传附件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存在错敏字词、错链暗链、不合规的图片和音视频等;
(九)是否泄露个人隐私,如个人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工作由县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授权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相应栏目信息报送更新,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发布。
第十四条 县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镇、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作为政务公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县政府网站文档资料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网站栏目及功能的调整、改版,由县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指标体系》《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要求合理设置。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同县信息管理中心对接,经县政府办审核批准后,在网站开设、修改、注销栏目或专题。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加强网上信息的监管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和各单位信息报送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信息、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定期更新密码,适时修补漏洞,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管理员账号和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十九条 充分用好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检测和运维保障机制,加强对信息更新、错敏字词、错链暗链、侵犯个人隐私、雷人雷语等内容安全和系统安全的巡查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安全、准确、及时、有效和权威。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