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时间:2024-06-05 15:22作者:佚名来源:县人社局

各企业及职工:

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通过参加社会保险,使每一个职工“老有所养、伤有所保、失业有所助、生育有所补”,进一步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广大职工朋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你们的合法权益,您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消除养老、工伤、失业的后顾之忧。

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请我县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分别到县政务大厅三楼12号、19号窗口办理失业、工伤、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让职工安心上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诚信企业。

三、未参保举报投诉途径

若单位未进行社保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您及时向白河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白河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和白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反映,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白河县人社局劳动监察股联系电话:0915-7810977;

白河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联系电话:0915-7827023;

白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联系电话:0915-7820380。

特此告知



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