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时间:2024-03-27 20:12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供销社
文件名称 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索引号 zfbmbhxgxs/2024-0001 公开目录: 执行过程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供销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3-27 20:12

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次代表大会关于《白河县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章程》的决议

                      (2024年3月26日白河县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新修订的《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方针、政策,结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安康市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社员股金的城乡居民,可成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供销合作社按照开放办社原则,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社。

全县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村级、镇级、县级供销合作社。

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县联社自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三农”工作大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白河新篇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县联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县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团体成员制,对成员社和社员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县联社财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县联社理事会是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偿侵占或平调本社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联社加入安康市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八条 县联社社址设在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64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县联社职能和任务:

(一)研究制定全县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促进合作经济发展。

(二)实行开放办社,壮大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承担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的流通服务,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组织全县农副产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发展供销电商及农副产品直营店建设。

(三)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村合作金融、电子商务等业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协调与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农民社员、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和为农服务功能。

(四)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与农民的联系;

(五)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监督指导基层供销社及直属供销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代表系统内经济组织与县内外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开展经济、贸易、交流合作活动。

(七)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合作经济意识,弘扬合作社文化,组织开展对农民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社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八)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第十条 县联社根据业务发展和任务的要求,依法投资设立直属公司、镇村供销社等集体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十一条 县联社实行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县联社章程,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镇级供销合作社、村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组织、行业协会、联合社、产业联盟、产业联合体,供销社参股的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县联社,经县联社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成员社。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县供销合作社、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贸易活动;

(三)请求县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县联社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以县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县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县联社合作发展基金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资金;

(八)对县联社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县联社章程;

(二)执行中、省、市、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向县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照规向县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县联社和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县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向县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要按时向县联社上报统计报表和财会报表;

(九)接受县联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县联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县联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是县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县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五)选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主任;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全市供销合作社、全省供销合作社、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县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县联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县代表会议,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县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四)其他原因时。

临时全县代表会议行使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召开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县联社理事会应于开会前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条 成员社对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提交县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县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全县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领导实施县联社章程第九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全县供销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代表县联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县联社出资企业单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

(五)办理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白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由理事会理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原身份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行使社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县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联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县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县联社企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县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条 县联社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一条 县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联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任由白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由监事会监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联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成员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在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工作发生变动时,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八) 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县联社出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县联社理事会。县联社出资企业包括县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 县联社独资企业是独立法人,行使县联社赋予的财产有偿使用权,依法自主经营,并通过合法取得效益,其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管理权归县联社。县联社独资企业要严格按照社有资产使用权限和审批报备制度,加强对本企业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三十六条县联社参股企业、控股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县联社以出资人的方式行使职权并指导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县联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县联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力。

第三十八条 县联社出资企业要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县联社作为供销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八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县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四十一条 县联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二条 县联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资产变现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财政预算拨款和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财政支持资金和县联社规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成员社和发展供销事业。

成员社认缴县联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县联社自主使用。

社有资产、社员股金、成员社股金及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县联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拨入县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资产变现资金、资产租赁收入等积累性资金由县联社管理使用,县联社自有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县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县联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属全资供销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白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白河县供销合作联社第六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24326日施行。报白河县人民政府、安康市供销合作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