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首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4-27 10:05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首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bhxwhhlygdj/2023-0001 公开目录: 结果公开、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白)文综罚字〔 2023 〕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4-27 10:05
2023年4月12日14时05分,白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来到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新区万家购物广场二楼,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白河县首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对外营业,证照齐全且悬挂于显著位置,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该网吧法定代表人随机打开一台消费者客户端电脑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电脑未安装使用陕西省网络文化监管平台。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该网吧法定代表人目睹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对《现场检查笔录》进行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4月12日15时15分结束。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白河县首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其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
白河县首座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较轻: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