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七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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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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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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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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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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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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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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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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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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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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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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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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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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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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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城关镇纯纯护肤馆(胡金琼)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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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城关镇纯纯护肤馆(胡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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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菲妍泉焕彩活力眼部啫喱”等4个品种4个批次的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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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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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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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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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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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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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中医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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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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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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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检验科使用中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肺炎支原体IgG抗体检测试剂卡(胶体金法)MP-IgG”等共计4个品种2个批次均已超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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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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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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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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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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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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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西营镇林莉果蔬店(费华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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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西营镇林莉果蔬店(费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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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有“布丁牛肉味调味面制品”1个品种1批次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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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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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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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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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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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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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冷水镇龙兴购物广场(樊传龙)销售失效产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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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冷水镇龙兴购物广场(樊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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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睡得香蚊香”等共计11个品种11个批次的产品已失效,“高夫经典保湿磨砂洁面乳”1个品种1个批次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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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失效产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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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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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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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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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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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乐尚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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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乐尚惠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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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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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蔬菜实施监督抽检,其中所抽小青菜经检验,检验项目啶虫脒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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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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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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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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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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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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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西营镇小沟口便利店(武琴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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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西营镇小沟口便利店(武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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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7月0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有“马卡龙爆米花”等共6个品种6个批次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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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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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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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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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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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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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茅坪镇莎莎名妆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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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茅坪镇莎莎名妆化妆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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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经营的“日浩”腮红、“韩力士”淘米水祛屑洗发露等共4个品种5个批次的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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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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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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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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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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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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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冷水镇张远香商店(张远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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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冷水镇张远香商店(张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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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销售的“王致和精制料酒”等共8个品种8个批次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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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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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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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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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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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市监处字〔20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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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俊圆新潮一族(夏俊圆)销售无标识标签及警示提醒语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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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俊圆新潮一族(夏俊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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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水晶陀螺”等6个品种6个批次的产品无任何标识标签和警示提醒信息,不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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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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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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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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