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xzfb/2023-008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23〕002-政府办001 白政办发〔2023〕25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7-21 15:21 |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扎实推进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规范治理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治理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根据《陕南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范围]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是指符合部省联审通过的《白河县硫铁矿区污染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技术路线要求和《陕南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类项目,以及经省硫铁办或市、县批准实施的项目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 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下达到具体治理项目上,专门用于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废弃硫铁矿区污染现状勘察、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评、环评、用地报批、项目评审、技术审查等费用;
(二)废弃硫铁矿区污染治理项目施工、监理、应急处置、废水处理站建设、废水处理、运行维护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费用;
(三)为实施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而进行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搬迁、排险等费用;
(四)为实施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而开展的道路整治、安全防护、维护运行等费用;
(五)硫铁矿废石处置、矿山生态修复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资源化利用试验等费用;
(六)硫铁矿区有关水质监测、预警与应急、监督与执法能力建设、科学研究和技术试验等费用;
(七)废弃矿山污染专项整治等费用;
(八)硫铁矿污染治理影像资料制作和资料编纂工作费用;
(九)其他未列入的因实施废弃硫铁矿污染综合整治需要从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由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硫铁办)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三)严格审批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治理工作的需要,由县硫铁办提出意见,经县治理工作专班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审定。
(四)合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进行管理。
(五)全程监管原则。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硫铁办负责统筹全县废弃硫铁矿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收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全面配合做好治理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
第七条[项目报批、实施] 经县发改局审批立项的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省、市评审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县硫铁办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报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须经县治理领导小组同意。
第八条[档案管理] 县硫铁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治理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时对治理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 项目采购及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采购标准] 治理项目的咨询论证、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审、施工、监理等项目的采购和招投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资格条件] 治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的采购或招标,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或招标公告中明确相应的资质标准。参与治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采购或投标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项或综合资质。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购置等治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 治理项目通过中央或省、市批准,并下达项目资金后,县硫铁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勘察、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图纸审查和预算编制、预算审核。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县硫铁办对每个项目均要落实一名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全过程监督管理。要严格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管理,治理方案一经确定,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注重收集工程建设资料,建立专档。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完工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县硫铁办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县硫铁办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将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决算报送县硫铁办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 治理工程施工、设备购置或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应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标准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支出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根据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按下列程序进行支付: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单位要求结算合同价款的,应向县硫铁办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采购合同、项目进度表、验收表、税务发票等必备资料。经项目责任人、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分级审核签字,送县硫铁办主任审签后,由财务人员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资金支付] 治理项目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费] 根据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从专项资金中按照不超过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单位管理费额度据实列支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按照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使用。
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中从项目筹建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陕西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陕发改项目〔2017〕1606号 ),包括:
1.建设单位开办费。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而购置办公及生活设施、交通工具、测绘仪器、检验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以及其他开办费用;
2.建设单位人员费。需开支的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含社会购买服务人员)的薪酬及其相关费用。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3.建设管理经常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其人员的办公费、办公场地租赁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教育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零星固定资产摊销费、低值易耗物品购置费;水电费、采暖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修理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建设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费用及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4.咨询评审服务费。包括前期工作有关成果,工程技术、施工方案、建设管理重大问题,项目各阶段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咨询和评审;工程安全和技术鉴定;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测试评估;项目后评价等所需的费用。
县硫铁办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
第十九条[建设成本管理] 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 )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核算做到应列尽列,不应计入的内容不得列入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违规责任] 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或违反财经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18日止。
原文pdf:白政办发〔2023〕25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河县废弃硫铁矿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通知白规﹝2023﹞002-政府办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