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订背景
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管理水平,修订完善《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 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同时以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40号)文件为指导修订本规定。
三、 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三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二章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共十条;第三章,共六条。具体修订内容:
(一)将原文件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政策倾斜”,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本规定最小化市场单元格核定的零售点基础上,不受相邻零售点距离标准限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政策倾斜”。
将原文件中第十四条第(1)项“申请人属于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修改为“本地户籍且持有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有效证明丧失一定职业劳动能力的肢体残疾人经营的”。
将原文件中第十四条第(2)项调整为第(3)项。将原文件中第十四条第(3)项调整为第(4)项。将原文件中第十四条第(2)项修改为“本地户籍且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有效无收入来源证明的退役军人经营的”。
(二)新增条款四条:
1.“本地户籍烈士的直系亲属(仅限1人)经营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与数量限制”。
2.“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按照“一人一证”原则,仅限本人经营且只能放宽准入一次”。
3.“特殊群体与一般群体同时提交申请,特殊群体优先受理”。
4.“特殊群体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明情形所指的对象,一般群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四、文件有效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止。2021年7月15日公布的《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白规〔2021〕004-烟草局001)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www.baihe.gov.cn/Content-2511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