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5 11:00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白河县政府办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切实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宣传、网络舆情处置对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坚决守好“责任田”,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内容包括白河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账号白河发布(微信、微博)政府办所属的宣传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室、政府大院内)、QQ工作群、微信群等。

第三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党组对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县政府办机关党支部作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在党组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党组要了解并掌握白河县政府门户网站、白河发布(微信、微博)以及各类工作群的基本情况,加强党的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守牢意识形态阵地。

第六条  严格落实“三审三校”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帐号、栏目、标题等内容管理,先审后发,严把内容关、导向关,绝不给反主流意识形态的错误理念提供任何传播渠道。

第七条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标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信息传播正面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未经证实或公开渠道发布的政策、法规及影响社会形象的信息。

第八条  县政府会议室视频会议设备,由会议主办单位各联系口副主任负责审核把关播放内容是否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无关弹窗等不良信息。县政府院内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由行政股负责审核发布信息内容。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党组和班子成员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信息发布、传播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干部对个人网上发布的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违规传播错误观点和有害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