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评价及调整说明

时间:2022-03-31 15:03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烟草局

根据《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白规〔2021〕004-烟草局001),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白河县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予以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白河县烟草专卖局对县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进行了评价与规划,现就规划方法做以说明:

一、根据《规定》第十条,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计算方法为:

市场单元规划零售点数量=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所属一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一级单元零售点户均卷烟销售量=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二、根据市场单元消费规模、违法情况等实际情况,白河县烟草专卖局按照以下标准对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个别修正调整:

1、住宅区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200户(套)或600人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150户或400人增加1个指标。

2、建制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安置点200户(套)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指标。

3、市场单元内常住人口较少,按基础指标布局规划确实超出当地市场消费的,可以适当调减指标。

4、市场单元属于以外出务工为主的区域,可适当减少若干指标。

5、市场单元内上年度真烟异常流出一定规模,可以适当减少指标。

6、市场单元内有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应当调减指标。

7、市场单元内因政府规划需要设立重大工程项目的区域,可适当增加指标。

三、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对尚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农村市场单元,按每个行政村或社区规划设置1个零售点。

四、根据《规定》第十三条,对市场单元内符合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零售点规划数量予以取消。

附:白河县2022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白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