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水利局2021年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时间:2022-01-17 09:28作者:白河县水政监察大队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水利局2021年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索引号 zfbmslj/2022-0001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1-17 09:28
白河县水利局2021年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罚结果
1 白水罚字〔2021〕06号 当事人谢XX向河道内倾倒弃渣案 经调查,谢XX于2021年7月10日在白河县西营镇柳树村(小地名张家场处)公路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向河道内倾倒弃渣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依法对谢XX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能主动整改补救措施及时到位,以及本人书面情况称述,经局会议研究,根据违法情节轻微,家庭条件等原因,决定对谢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8月25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2 白水罚字〔2021〕07号 当事人刘XX向河道内倾倒弃渣案 经调查,刘XX于2021年7月23日在白河县构扒镇家扒村十二组河道管理范围内,向河道内倾倒弃渣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将依法对刘XX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局会议研究,根据违法情节等原因,决定对刘XX作出:对刘XX做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10月25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3 白水罚字〔2021〕08号 XX单位修建集镇堤防工程未报规划同意书 经调查,XX单位于2021年4月27日,在白河县宋家镇太平村(初级中学斜对面)河道内修建集镇堤防工程过程中,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一、依法按照管理规定,补办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二、组织并监督拆除河道内违规修建的堤防,排除阻碍,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三、对你单位做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8月11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4 白水罚字〔2021〕09号 XX镇修建河堤违规侵占河道案 经调查,XX项目部于2021年4月27日,在白河县宋家镇太平村初级中学斜对面河道内修建集镇堤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侵占河道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一、继续组织拆除河道内违规修建的堤防,排除阻碍,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二、对你单位做出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8月11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5 白水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田XX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河道工程案 经调查,田XX于2021年8月3日在白河县中厂镇顺利村(顺水小学对面)红石河河道内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河道工程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后方可施工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管理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能主动整改,补救措施及时到位,以及本人书面情况进行了陈述,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11月26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