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12-31 10:01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21-0096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21〕001-政府办001 白政办发〔2020〕114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0-12-31 10:01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白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白河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根据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发改委《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落实省、市加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扶贫协作项目的帮扶带贫益贫效果,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江苏省援助陕西省的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

第三条  协作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深度贫困村、贫困村倾斜,同时兼顾带动贫困人口显著的非贫困村,聚焦精准扶贫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将协作资金用于帮扶贫困人口成效明显的具体协作项目上。对于带贫益贫成效好的县级重大产业项目予以重点倾斜。

(二)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征集、筛选、评审、申报、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等程序,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条  协作资金使用范围:

重点支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市场前景好、产业链条长、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续稳定增收的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项目;持续聚焦短板弱项,适当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含县城内搬迁小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及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基层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残疾人扶贫等项目倾斜;适当支持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扶贫车间”及苏陕“消费扶贫”项目;适当支持贫困村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或提升产业发展的小型基础设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适当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内的产业项目和苏陕合作产业项目;同时,对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扶贫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以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可将不超过10%协作资金投向融资担保平台,确保协作资金增值。

第六条  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受益对象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

(一)持股主体:受益对象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受益对象所在地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主体可以为受益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二)持股额度:参考投资规模和解决受益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且代表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的持股主体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三)受益对象:持股主体成员中当年动态调整后的在册贫困户,优先向农村低保且缺少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倾斜。具体受益对象由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通过集体决议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收益分配:股权收益分配方式参照《安康市产业脱贫扶持指导意见》(安脱办发〔2017〕143号)中“借资扶持入园收益分配方式”执行,年收益分配资金总额按不低于入股资金总额6%进行分配(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收益分配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收益核算,在收到注入股资金后每年9月底前向受益对象分配一次收益,不足12个月按月进行分配。

第七条  贷款贴息,是指协作资金用于扶贫协作项目在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贷款贴息额度参考申报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直接补助,是指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扶贫协作项目。直接补助额度参考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带动贫困人口数量、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效果等因素确定。直接补助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40%,可用于充补该项目建设期内的有效投资。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申报使用协作资金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常州市“十三五”对口帮扶安康市扶贫协作规划、安康市苏陕扶贫协作行动计划等)、产业政策,且纳入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和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规划库的项目。

(二)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

(三) 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续建项目(包括技改扩能类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四) 项目建设单位不存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企业诚信、偷税漏税、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五) 项目建设单位能够贯彻执行《会计法》等相关的财经法规和制度,资信良好,做到财务制度健全,管理机构齐全,有专(兼)职会计,账务真实、核算规范等。

(六) 扶贫产业和就业项目要突出精准扶贫原则,要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方式,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之间建立紧密、稳定、长效的劳务用工、土地流转、产品购销、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要有精准到户到人的帮扶措施,且取得良好的扶贫带动效果。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应具备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益贫效果。

第十条  申请使用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  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和相关规定,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向县发改局申请推送,由县发改局集中调整一次项目库。

(二) 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下达后,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相关要求,将拟申报的项目初审把关、公示公告后,推送至县发改局。

(三)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扶贫等部门配合,根据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选择有关要求和当年资金规模,对推送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实地查看、集中审查。

(四) 县发改局牵头,商县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结合协作资金总量和项目申报数量,对拟申报的协作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 拟申报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六) 县发改局牵头,将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的项目申报方案报送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和市发改委复核。

(七) 县发改局牵头,商县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根据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和市发改委反馈的复核结果,提出年度协作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正式文件向常州市帮扶安康市工作组和市发改委报送具体项目申报计划和项目申报真实性承诺函。 

第十一条  依据申请协作资金的项目类型,视情形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 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 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来源材料、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批复等,以及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的相关证明。

(三) 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须出具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 以务工、土地流转、产品购销、入股分红等形式解决贫困农户长效机制的书面材料(如协议、合同、承诺等)。

(五) 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附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按期完成带贫目标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一) 由县发改局牵头,商县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依据审定结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二)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县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安康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项目所在镇村政务公开栏、项目建设地进行长期公告,并在项目建设地悬挂“苏陕扶贫协作项目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 县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和拨付资金,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拨付到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股权投入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拨付到持股主体,持股主体将资金注入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时必须审核持股主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入股协议合规性。

贷款贴息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时必须审核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产业和就业类项目直接补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开工后可拨付不超过50%的项目启动资金,剩余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时必须核实项目建设、财务状况和扶贫带动效果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责任分工:

(一)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苏陕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应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苏陕扶贫协作工作,要加强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带贫效果的日常监管;组织参与项目前期谋划储备、征集申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做好或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填报《东西部扶贫协作业务管理子系统》,确保上传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等信息及相关附件真实准确。

涉及到需明晰产权的项目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移交和管护,明确资产产权归属。

(二)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所申报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按期快速推进,规范使用资金,配合开展各类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负全责。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及相关的会计制度,做到账务处理真实、核实规范,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列支项目资金,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据实建立完整的项目带贫益贫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花名册和“一户一档”资料(贫困户基本信息表,土地流转、劳动务工、产品购销、入股分红等帮扶合同协议,以及落实各类帮扶措施贫困户增收凭证)。 

(三) 县发改局是组织项目申报的主管单位,主要牵头负责项目的征集审查、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四) 县财政局是项目资金监管单位,主要负责协作资金的牵头监管,配合开展各类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 县扶贫局是项目带贫成效监管单位,主要负责项目扶贫带动成效的牵头监管,配合开展项目扶贫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  监管方式:

(一) 采取县、镇、村三级联动的综合方式监管。坚持阶段性重点监管和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二) 日常管理以镇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县发改局负责监管项目企业按计划规范实施建设;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协作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县扶贫局负责监管项目扶贫带动成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项目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协作资金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适用范围。凡出现转移、挪用、拖欠、挤占协作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协作资金,由县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自验,报请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和初验结论意见,县发改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县政府、溧阳市驻白河县对口帮扶工作组和市级相关部门。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初验结论意见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报告(含项目竣工验收表)。

(二)项目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收益情况材料。

(三)项目竣工照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