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白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mzj/2021-004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21〕009-民政局001 白民发〔2021〕141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1-13 09:13 |
各镇人民政府:
《白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审核通过,现予印发执行。请各镇结合实际,在2022年3月20日前根据《办法》制定相关制度,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切实把老年人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白河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白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包括依法享有的养老金、高龄津贴等资金资产及其孳息、固定资产及其孳息、其他合法资产及其孳息。
第三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承包的耕地、林地等土地、个人所有的宅基地及其房屋由供养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使用;供养服务机构无法管理的,依法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交回村集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对个人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名义侵占、挪用。
第五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个人资产原则上应由特困人员自行保管,确因身体或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保管的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代管,一人一档。
第六条 供养服务机构要成立以机构负责人为组长,财务人员、护理员和院民代表为成员的理财小组,对机构统一代管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进行监管。
第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理财小组应安排专人负责统一代管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并建立个人资产收支明细台账,每季度在院内公示,接受职工和院民监督。
第八条 对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代管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原则上应全部用于个人需求,充分征求个人意愿合理使用。
特困供养人员需要使用时,供养服务机构理财小组必须第一时间安排人员代办,不得推诿。同时,要留存取款凭证、购物凭据及三人以上代办照片作为代办依据。
第九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去世后其个人确有遗留资产(即遗产)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依法处理。
供养服务机构要在特困人员弥留之前清醒时安排不少于2人征求遗留资产处置打算并做好记录,确因个人智力、言语、听力等原因表达困难的除外。
确有遗留资产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留有有效遗嘱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遗嘱处理;没有有效遗嘱但有法定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将其遗产交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既没有有效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的,其遗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所有,资金遗产纳入统一账户管理,用于完善服务设施,改善集中供养人员生活,其他遗产由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处理或者管理使用。
第十条 未成年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6周岁以后,其个人财产如有他人或机构代管的应当自其离开机构之日起一周内交还本人。
第十一条 供养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从严执行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使用规定,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