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十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时间:2021-10-29 17:10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十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索引号 zfbmscjdglj/2021-0024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29 17:10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十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白市监处字〔2021〕80号

白河县城关镇荟新护肤品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白河县城关镇荟新护肤品店(何燕)

 

 

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凭证,亦未制作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

 

2

白市监处字〔2021〕81号

白河县中心敬老院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中心敬老院

 

陈和平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碗、筷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3

白市监处字〔2021〕82号

白河县城关镇黄老二饭店广兴分店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城关镇黄老二饭店广兴分店(黄文盛)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小碗、筷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4

白市监处字〔2021〕83号

白河县城关镇艾美士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城关镇艾美士餐饮店(王耀)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粥碗、米线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5

白市监处字〔2021〕84号

白河县城关镇月满大江火锅店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城关镇月满大江火锅店(阮雷)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筷子、料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6

白市监处字〔2021〕85号

白河县宋家镇敬老院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宋家镇敬老院

 

王群林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筷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7

白市监处字〔2021〕86号

白河县茅坪区域敬老院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茅坪区域敬老院

 

鲁远银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盘子、筷子、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8

白市监处字〔2021〕87号

白河县城关镇顺风肥牛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自消毒餐饮具案

白河县城关镇顺风肥牛餐饮店(王术

 

 

该单位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筷子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30

 

9

白市监处字〔2021〕89号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白河县万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陈维康

该单位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2

 

10

白市监处字〔2021〕90号

白河县鸿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白河县鸿运能源有限公司

 

戴全志

当事人用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前、后检查的充装记录未规范、据实记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且充装检查记录的数据与每日实际充装数据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期履行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2

 

11

白市监处字〔2021〕91号

熊云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熊云

 

 

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艾绒、艾灸贴、艾条等商品在经营场所墙体和吧台宣传牌上宣称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宣传用语,属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4

 

12

白市监处字〔2021〕92号

白河县宋家镇张群商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白河县宋家镇张群商店(张群)

 

 

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的“84消毒液”等5个品种5个批次产品已超过限用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被扣押的失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