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水利局2021年度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时间:2021-09-08 11:34作者:白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水利局2021年度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索引号 zfbmslj/2021-0008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08 11:34
白河县水利局2021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结果
1  白水罚字   [2021]01号 熊XX未按规定违规开采砂石 熊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县汉江河段范围内开采河道砂石过程中,不按照开采期限、开采种类、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的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我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2  白水罚字   [2021]02号 龚XX未按规定违规开采砂石 龚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县汉江河段范围内开采河道砂石过程中,不按照开采期限、开采种类、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的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我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3  白水罚字   [2021]03号 龚XX未按规定违规开采砂石 龚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县汉江河段范围内开采河道砂石过程中,不按照开采期限、开采种类、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的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我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1、停止船只砂石开采作业活动,待进一步处理;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4  白水罚字   [2021]04号 胡XX未按规定违规开采砂石 胡XX于2020年12月31日在白河县汉江河段范围内开采河道砂石过程中,不按照开采期限、开采种类、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的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我局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1月22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
5  白水罚字   [2021]05号 白河县某施工项目部清理河道围堰过程中倾倒弃渣至汉江河道内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4日,在白河县汉江河段范围内清理围堰过程中向河道内倾倒弃渣,影响水环境整洁以及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综上所述,根据白郧大桥建设项目部整改情况,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处罚: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管控,杜绝垃圾、渣土再次向河道内倾倒,确保水生态环境整洁和河道行洪畅通;2、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白河县水利局  2021年6月21日 已履行到位,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