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非国有文物产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仅供参考) | ||
索引号 | zfbmwhlyhgdj/2021-0002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1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4-19 17:31 |
附件4:
非国有文物产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仅供参考)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一)证明事项名称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用于办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检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检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承诺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