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公安局关于征集《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11-20 10:10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公安局关于征集《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sydwxgaj/2020-0006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1-20 10:10

为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发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居住簿》办理工作,依据省、市相关规定,白河县公安局起草了《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20-2020年12月20日

意见反馈途径:

1、征求意见电话:0915-7821234、15891553750

2、邮寄请寄至: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1号白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

3、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Q邮箱:530832250@qq.com


附件:《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白河县公安局

2020年11月20日




白河县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发展工作,促进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能致富”,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生活,确保本县跨镇、村易地搬迁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易地搬迁人员的人口登记和《居住簿》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县跨镇、村易地搬迁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居住登记地址,应当以县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楼牌号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搬迁人员指享受陕南移民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  白河县公安局负责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簿》办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搬迁人员应当自搬入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提出居住登记申请。

第七条  易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等其它有效证明。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经审核,对于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场打印《易地搬迁人员户居住登记(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持《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簿》。

第十条  居住簿登记项目包括 :户号、户主姓名、现居住地址、户籍地地址、姓名、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曾用名、性别、出生地、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本县其他住址、血型、公民身份证件编号、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户籍地地址、何时何地居住本址、居住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易地搬迁人员首次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  易地搬迁人员自愿将原籍户口迁往现居住地的应当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维护“移民搬迁”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专业采集、专业维护、资源共享”的机制,规范管理易地搬迁人员居住地信息。

第十四条  为易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登记,首次办理《居住簿》、补领、换领《居住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县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服务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