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5-09 15:50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2020年度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dqbmxcl/2020-0012 公开目录: 残疾人各类项目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县残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残联发〔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09 15:5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2020年度安康市残疾人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和托养工作实施方案》(安残联发〔2020〕35号)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白河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自主创业残疾人。

二、申报条件

1.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件且依法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2.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符合以下三种任意一条:

(1)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选手。

(2)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选手。

(3)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3.获得省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4.对进入市场或其他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由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和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5.申报自主创业项目的重度残疾人如果本人无营业执照,家庭直系亲属有营业执照(申报资料附户口簿信息)亦可作为实施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自主创业扶持的残疾人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三、扶持标准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曾经享受过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资金来源

2020年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资金。

五、申报材料

1.《白河县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一卡通”复印件;

3.提供经营场所的房屋证明或租房合同等其他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进入市场或其他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5.镇、村出示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证明;

6.镇、村公示证明(附件3);

7.符合第2、第3项申报条件的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和村(社区)初审并公示。申请人填写《白河县2020年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2)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复印件和其他印证资料一并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实地核查初审,并在村公开栏或项目实施地设立的固定信息公告牌或公示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核。

2.镇政府审核确定。镇政府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真实性进行审核(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在镇政务公开栏或项目实施地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告牌或公示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白河县2020年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项目统计表》(见附件4)连同《公示证明》(格式见附件3)和其他印证资料,在5月下旬前报县残联、县财政审核。

3.检查上报。县残联、财政部门按照各镇上报的申报对象于6月上旬逐户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拟扶持对象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后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核。

4.资金兑付。县残联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批结果反馈各镇,各镇尽快将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需求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县残联,县残联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镇,由各镇及时将扶持资金兑付到残疾人一卡通账户。

5.资金监管。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残联的检查和监督。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财政、残联负指导责任,各镇对申报对象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确保资金发挥最大作用。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不按时足额兑付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将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