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sfj/2020-000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20〕002-政府办001 白政办发〔2020〕4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5-26 10:5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现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照《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安交发〔2019〕20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河县辖区内县、乡、村组(不包括村、社区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镇管、村道村管”的养管责任体系,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村组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产业路、园区路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受益企业承担养护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规划,审核、上报本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三)制定县、乡、村组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负责检查、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镇人民政府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审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水毁抢修工程等计划和技术方案,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情况。
第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职责:
(一)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拟定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中、小修养护工程、水毁等工程计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对乡、村组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公路养护人员及其路长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相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编制本辖区内乡、村组公路养护计划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二)明确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
(三)制定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四)负责落实村民委员会对村组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镇公路养护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乡、村组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养护检查台账;
(七)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的业务指导;
(八)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及其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村级公路养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二)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村组公路养护工作;
(三)负责村组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养护检查,建立检查台账,依据检查结果核定兑付养护人员报酬;
(五)村委会主任为村组公路路长,负责对辖区道路的交通安全、日常管护、路产路权保护、环境卫生等进行有效监管;
(六)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产业路、园区路日常养护。
第三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日常养护内容:路面保洁、杂草清除、边沟清理、桥涵疏通、小型水毁塌方清理、安防工程清洗等。
小修保养内容: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包括坑槽(断板)修补、路基缺口的修复、塌方清理等,保持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养护工程内容:路面中小修、危桥(涵)、险路治理、安保工程。
第十条 日常养护质量标准:
(一)路面:无杂物、无沙石、无泥土、无污染、无积水;
(二)排水设施:水沟、涵洞内无杂草杂物,边坡1.5米以内无杂草,桥梁涵洞无积水;
(三)路肩:平整、整洁、无杂草杂物;
(四)附属设施:标志牌、防护墩、警示桩、桥栏杆按期养护,保持干净、完整;
(五)行道树:按期浇水、剪枝、修整,下部刷白,保持整齐。
具体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执行。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1-2019)执行。
第四章 养护组织及模式
第十二条 县道的养护工作,面向社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专业养护公司通过竞标或接受委托的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
第十三条 乡、村组公路的养护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统筹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落实养护人员,对所辖公路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道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编制,乡、村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各镇负责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损坏农村公路造成公路中断,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在相应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绕道行驶等标志标牌,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县道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编制实施方案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村组道路水毁分别由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绿化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县、镇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七条 养护作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养护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养护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组公路每年每公里2000元,由县财政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组公路养护资金可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增加对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的投入。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县道养护专项资金预算,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逐级拨付至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管理使用。
乡、村组公路养护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管辖道路的里程和管护的工程量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养护资金专项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分别纳入对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2010年6月26日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明确通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