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sfj/2020-000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8〕008-政府办005 白政办发〔2018〕114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12-08 16:16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11月20日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白河县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和《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8〕45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县级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各镇党委、政府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五)其他事业单位及中省驻县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的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四)患者在一个年度内按上述(一)(二)(三)项补助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7000元的,在职人员按90%的比例予以补助,退休人员按95%的比例补助。
(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参照《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第六条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结算:
(一)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门诊特殊治疗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依据有关补助的项目、标准和比例,按年度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结算。
(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结算后,对自付部分进行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报审结算。
(三)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补助限额的由患者在年终持全年费用结算单到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报补助。
(四)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补助费的结算。公务员长期驻外工作或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在驻地或居住地发生的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辖区外转诊及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次年3月前备齐资料到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报销。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三)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要建立健全医疗补助经费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支出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对医疗补助的项目及费用进行严格审核,规范管理。
(四)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详实、真实、准确地记录享受补助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医疗补助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虚假报销凭证,套取医疗补助经费,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参保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医疗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落实人员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协助做好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收集和预审工作,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
第八条 具体经办管理规程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制定。
第九条 原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