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白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承建白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根据拟定的工作方案,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并按有关要求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四条 白河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白河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贸局)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五条 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第六条 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第七条 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八条 进度管理。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要求时间进度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县经贸局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不足合同要求的承办企业,及时沟通进度,必要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经贸局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九条 运行管理。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县经贸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建立项目月报告制度,每个月向电商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第十条 验收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国家、省、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测评承办单位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阶段性项目验收,拨付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项目承办单位需及时向县经贸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阶段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保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承办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或撤销承办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承办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项目承办单位保证合同约定运营期,期满后如承办单位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县经贸局并由县经贸局主导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中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策。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白河县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