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公布证明事项清单的相关要求,现将经法制审核的《白河县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保留证明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
白河县司法局
2019年12月17日
白河县司法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用 途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 注 |
1 |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
公安机关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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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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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代理权证明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
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
委托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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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办理公证 |
白河县公证处 |
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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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用 途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 注 |
5 |
受权委托书等代理权证明 |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 |
白河县公证处 |
委托人、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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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涉及亲属关系、继承权等的相关公证 |
白河县公证处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二十六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如户口簿能完整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同一户籍登记,能显示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或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 |
7 |
死亡证明 |
办理涉及继承权等的相关公证 |
白河县公证处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二十六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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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办理公证 |
白河县公证处 |
相关登记单位或者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二十六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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