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财政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5-31 10:35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财政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财政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8-001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财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8〕003-财政局001 白财字〔2018〕67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5-31 10:35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白河县财政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财政局

2018年5月31日


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及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管理目标】  为加强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金融机构贷款使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由县财政还本付息,专项用于脱贫攻坚的贷款资金(以下简称政策性扶贫贷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政策性扶贫贷款由县政策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脱贫办)按照平台承接、部门使用、财政监管、委托支付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实施和变更

第四条【贷款申贷】   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任务编制政策性扶贫贷款项目总体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扶贫公司承贷(或承接)政策性扶贫贷款。

第五条【项目申报】   各部门根据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项目计划编报年度政策性扶贫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局和扶贫局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金融脱贫办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扶贫公司委托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程设计】  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工程施工】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白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管理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规范工程施工,完备“四项审批”(立项、用地、环保、规划),实行“五制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由项目单位组织金融脱贫办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决算报告,并将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专档,规范保管项目建设相关档案。立项审批、实施方案、招标、合同、设计、监理、施工记录、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等项目相关资料,必须签章齐全,报金融脱贫办备案。

第十条【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施工过程中因无法预计、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需报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金融脱贫办与贷款银行协商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金融脱贫办下达项目资金变更计划,项目单位按变更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投资组成部分,需要配套的由项目单位按贷款银行规定方式筹措解决。其中:以前期投资方式认缴的,由项目单位将相关票据资料报金融脱贫办及贷款银行登记;以实有资金缴纳的,资本金与贷款资金同等使用管理。

第三章  资金结算和报账支付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  按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间接费用和补助类项目三种类型分别结算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合同约定,采取工程完工审计后一次性结算或按工程进度付款两种结算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

工程间接费用: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检测检验、造价咨询、工程审计等需向第三方支付的工程间接费用,在具备付款条件时一次性支付给服务企业。

补助类项目:农村环境整治中涉及农户房屋修缮、改圈改厕、场院美化绿化等不宜统一施工的,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镇、村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实施和设计方案,由农户自行建设,经镇、村初验、项目单位复验后,项目单位报账将资金拨付各镇,各镇以补助兑付花名册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受补农户。

第十三条【结算限额】 单个项目在资金计划限额内报账结算,不得超额报账。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上单个项目付款不超过3次,其中:首次预付启动资金不超过3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不超过80%;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尾款,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退还。

第十四条【支付流程】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使用申请单(附件1)报项目单位审核验收;项目单位收集报账资料报金融脱贫办,由项目管理组和资金管理组进行合规、完整性审核;项目单位将审核无误的报账资料报扶贫局、财政局和县政府审批;金融脱贫办根据审批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资金,通知项目单位入账,同时由扶贫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报账资料】  项目单位报账支付资金时需向金融脱贫办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一次性结算报账资料:资金使用申请单、贷款拨付审批表及明细表(附件2、3)、采购备案审核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发票、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2、按工程进度付款报账资料:资金使用申请单、贷款拨付审批表及明细表(附件2、3)、采购备案审核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发票、工程进度表或竣工验收报告等。

3、支付质保金需附资料:资金使用申请单、工程复验报告等。

4、工程间接费用报账资料:采购备案审核表、合同、发票等。审计费用另附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委托函。

5、补助类项目报账资料:实施方案、设计方案、验收记录、兑付花名册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  金融脱贫办和项目单位分别建立贷款资金专账,按项目进行明晰核算,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管职责】  各单位在政策性扶贫贷款使用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金融脱贫办:负责组织扶贫公司承贷(承接)融资贷款;审批、变更项目资金计划;审核报账资料和支付资金。

扶贫局:负责审核项目计划,确保项目符合脱贫攻坚工作规划。

项目单位:负责按照项目计划及工程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建设,按规定用途报账使用资金,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要强化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政策性扶贫贷款项目投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

(2)截留、挪用贷款资金;

(3)擅自建设或变更建设内容造成投资增加;

(4)监管不力、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5)其他违反工程管理有关规定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考核】  政策性扶贫贷款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项目,对项目实施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全县年度考核的单位,由金融脱贫办报县考核办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生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5日白河县财政局印发的《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办法》(白财字﹝2017﹞71号、白规﹝2017﹞008-财政局0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