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7-10 08:41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8-0013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8〕005-县政府001 白政发〔2018〕7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8-07-10 08:4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18年5月4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项目除外)。

第三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用地上可以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

土地出让价款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供地,用地企业在取得项目用地后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在1年内缴清。

第四条  招商引资新落户的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前3年给予标准化厂房租赁补助,第一、二年按15元/㎡/月给予补助(房租低于15元/㎡/月的,按实际补助),第三年按7.5元/㎡/月给予补助;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厂房闲置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落户白河县的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

对新建项目或技改扩能设备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3%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设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年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按总税额的10%给予奖励;县内留存企业以2017年底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十万元以上的享受新增税额10%的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当年县级留成部分税额。

第七条  在白河县注册的出口创汇企业,对年度出口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额0.5%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总额1%的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利用外资的企业,给予引进外资总额2%的奖励(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认定为准)。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落户的企业,积极争取项目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信担保及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预算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纳税奖励”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

第十四条  我县对旅游项目、“社区工厂”、飞地经济园区项目、桥儿沟文化旅游街区项目等有专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专项奖励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