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xzfb/2017-002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7〕014-县政府003 白政发〔2017〕20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28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08-28 15:18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2017年7月20日全县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会议要求,县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对全县各单位印发的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下列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白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县政府以白政发〔2012〕27号文件印发)。
二、对下列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部分修改:
(一)《白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5年10月8日县政府办以白政办发〔2015〕75号、白规〔2015〕008-政府办004文件印发)
1、将第八条中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修改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采购项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报县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
3、将第十五条中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修改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4、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修改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修改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修改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二)《白河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县财政局以白财字〔2014〕37号文件印发)
1、将第九条第(一)、(六)项删去。
2、将第九条第(五)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根据县公共资产管理机构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股室审核意见,县采监办核定政府采购的形式”。
3、将第九条第(七)项,作为第(五)项,修改为“政府采购机构按照核定的采购形式办理采购事项”。
4、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12月4日县政府办以白政办发〔2013〕122号文件印发)
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施工、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
(四)《白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报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的通知》(2014年4月22日县发改局以白发改项目[2014]102号文件印发)
1、将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评标办法: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省、市行业部门(主要是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制定的相关规章、政策规范执行”。
2、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根据《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13]122号)第七条规定,申报上级投资并获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拟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进行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有效期五年。
为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发文数量,县财政局制定的《白河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县发改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报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的通知》,由县政府一并修改、发布,以后两文件需要修改、废止、保留仍由原单位负责。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驻县各单位。
白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白政办发〔2015〕75号印发、白政发〔2017〕2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的县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进行采购的,以及使用无法分割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审核后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不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本办法进行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全县的政府集中采购事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采购人,负责编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协调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和主要合同条款,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采购项目,支付采购资金,登记固定资产账簿等。
第七条 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县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公布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告办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陕西政府采购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在《白河县财政信息网》上公布。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县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责任主体负责依法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及项目审批
第九条 采购人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白河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一并列入部门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情况特殊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条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应当根据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填写《白河县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审核表》,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采购项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报县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批准。
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实施采购,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前,采购人须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预算编制依据证明材料,不得虚报预算金额。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核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由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分散采购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县级集中采购机构通用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和经批准的特殊(含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符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县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采购人可以委托建设、水利、交通等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八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提供相关材料,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日常采购频繁、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协议产品,也可以与协议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在协议价格内确定成交价格,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市县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县政府采购中心,下同)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制定采购文件,发布公告信息,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复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同意(需办理追加采购预算等审批的,已办理审批手续)后,与县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提供详细采购需求以及技术参数,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预算金额、时间要求、付款条件、参与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质等要求。未按要求提供的,县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委托采购协议制定采购文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上、情况特殊、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且可能产生争议的采购项目,必须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用户需求、合同条款等内容,从规范性、严谨性、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二) 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
(三) 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或排他性;
(四) 技术条款以及商务条款是否能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
(五) 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是否规范、具体;
(六)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磋商、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和义务,遵守保密规定,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采购项目和经批准由部门采购的特殊采购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条 采购人根据预算批复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需办理追加采购预算等审批的,已办理审批手续)后, 由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对于采购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需要论证,由采购单位和社会代理机构拿出意见,报县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中,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15日内,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将采购活动执行情况和采购合同等采购文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活动执行情况包括:采购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代理机构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信息发布、答复质疑情况等。
第六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符合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分散采购的,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完整记录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第七章 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并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中标项目内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不能变更合同条款。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毕,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投标及响应文件内容逐项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填报《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经县财政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资金结算的重要凭据。
第四十条 有关动物、植物的采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对动物、植物检疫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不得接收。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四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由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四十二条 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备案审核表、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税务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和采购单位必须凭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
第四十三条 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人、发票提供人和收款人应当一致。因特殊情况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提供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采购资金受供应商书面投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结清采购资金,或者未与供应商达成书面协商意见,再次受供应商书面投诉的,县财政部门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章 信息统计
第四十五条 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明确专人,每季度末25日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县财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县政府采购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适用政府采购法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和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的工程。
第十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将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监督检查时,及时提供。
第四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察。
第五十条 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社会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记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白河县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政府机关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3月8日县政府办发布的《白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1〕12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白河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白财字〔2014〕37号印发、白政发〔2017〕20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各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勤俭节约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局作为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县政府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监办)负责县政府采购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的内容和对象
第五条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监督
第七条 合规性监督是指对政府采购的项目、方法、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重点是对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及采购流程实施监督。
第八条 有效性监督重点是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即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必须科学合理,部门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切合实际,政府采购的过程必须顺畅有序,政府采购资金的运作必须安全高效,确保采购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
(一)事前有效性监督。对部门或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对立项的理由、依据、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真实、充分、准确、必要。县采监办主要就单位或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核实。
(二)事中有效性监督。对具体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政府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式等方面的合法性,确保公正、公开、公平,同时就政府采购质量等事项作必要的监督,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采购质量好、符合环保要求的优质商品。尽量做到节约财政资金,少花钱多办事。
(三)事后有效性监督。主要是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分析及信息反馈,督促采购人对采购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为后续安排提供依据、参考和建议。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程序
第九条 县政府采购监督工作流程。
(一)采购人根据年度购建预算和采购项目,向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二)县公共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购建预算和具体的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提出合规性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资产购置必要性、采购立项合理性、配置标准、资金归集、采购方式等。
(三)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股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根据县公共资产管理机构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股室审核意见,县采监办核定政府采购的形式。
(五)政府采购机构按照核定的采购形式办理采购事项。
(六)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县采监办备案。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资产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标准组织验收,并依据采购机构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及时登记相关账簿,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评价并反馈考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白政办发〔2013〕122号印发、白政发〔2017〕20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决策,风险控制、严格审批,全程监管、循环发展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发改部门负责本级投资项目审查和审批、项目上报和转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全县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按权限进行项目招标方案审批和组织项目验收,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并通报情况。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与县发改部门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拨付、监管和依法实施财务监督,项目支出结算审核及绩效评价。
(三)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实施预算和决算审计。
(四)县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所涉及各环节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并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项目库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进入县发改部门项目储备库,并纳入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在项目库中遴选;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相关前期审批、业务指导、工程监督和管理;负责本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依法受理并查处本行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企业违法行为。
(六)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主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督促中标企业按合同履行义务;每月定期向县发改、财政、统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县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年度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增减的,应当于当年第二季度末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审定。未经县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或增减投资计划。
第六条 项目遵循“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和监管的程序依次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招投标、决算审计、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环节。
第七条 申报中、省、市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拟定申报方案报县政府审定。项目申报、批复情况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送县发改部门备案。项目获批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一般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项目预算编制、招标方案报批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项目编报和审批严格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预算文本应当委托相应资质机构编制并依次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审批首先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县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分别向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县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经审查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列入中、省、市各类专项规划或经县政府审定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查。
申请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备案制和核准制要求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后,编制和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严格按照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项目施工、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
(二)项目招标方案原则上作为项目可研报告的必备内容合并编报,也可以单独报送。向中、省、市申报争取的项目,按要求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方案批复复印件送县发改部门备案;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审批以外的向上级争取项目的招标方案由县发改部门审批。
(三)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应当按规定要求在省发改委指定媒介公布,同时在《白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项目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合同,除按规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执行外,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内容执行,合同中应当约定付款方式、付款进度、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层层转包项目等专用条款。
第十三条 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具备开工条件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专题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设计和超投资,确需变更和增加投资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如有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地质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经项目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监理单位认可,形成变更图纸和变更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审核认定后再申请调整概算。调整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认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中标企业履行合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竣工。延误工期或者不能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研究处理。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首先由施工企业申请项目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决算等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再报项目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项目涉及质量、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应当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县本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初验或验收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专题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工程款预付、竣工结算、质量保证金预留等均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招标、竣工验收和结算程序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县监察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完善项目后评价工作机制,对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列入企业不良档案,录入全国相关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企业串通投标的;
(二)中标企业虚增投资的;
(三)中标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延工期的;
(四)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项目不能完工的;
(五)中标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层层转包项目工程的;
(六)中标企业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七)中标企业拖欠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串通变更设计,虚增投资的;
(三)与项目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导致项目概算不足或者投资虚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和调整概算的;
(三)未按照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实施项目招标的;
(四)施工企业层层转包项目不予制止或不予上报处理的;
(五)不履行职责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的;
(六)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工资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审批部门未按程序和规定进行项目审批的;
(二)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的;
(三)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未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四)质量监管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项目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评审人员在项目评审或评标过程中未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泄露保密资料或者招标标底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白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报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的通知
(白发改项目〔2014〕102号印发、白政发〔2017〕20号修正)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13]122号)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达到招标金额起点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由招标人编制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针对部分单位在报送招标实施方案时存在的一些不规范情况,现就项目招标方案报送程序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实施方案的报送和核准,实行“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
(一)申报省、市级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报省、市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当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不足上级审查审批的,可以报送县级发改局核准;
(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直接报县发改局核准。
二、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招标条件的方可组织招投标。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建设用地已落实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四)项目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已办理;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应当要素齐全,以正式文件报送,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工程内容、具体招标范围;
(二)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方式;
(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组建方案: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五)评标办法: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省、市行业部门(主要是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制定的相关规章、政策规范执行;
(六)招标项目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和资格审查办法。
四、招标实施方案报批时,应同时附送证明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经县政府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资金来源落实依据:上级投资的提供上级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本级政府投资的,提供政府会议纪要、项目资金预算批准等文件;
(四)项目初步设计和评审意见;
(五)房屋建筑类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应经专业审图机构审定并有审图意见。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一)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内容应当与项目审批文件一致。如果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与原项目立项文件发生变更的,应先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时间要求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完备资料及早履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招标方案核准等相关手续。对于先发布招标公告或先组织招标或已实施建设再补报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一律不予补批。
(三)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布,公告时间和招投标工作其他时限要求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时间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