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没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1-05 09:47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没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ajj/2017-000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7〕003—安监局003 白安监发〔2016〕4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03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7-01-05 09:47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白河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没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白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白河县财政局    

2017年 1月3日    


白河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没款

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没款收缴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对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收缴罚款、没收钱款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款收缴实行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安监部门、受委托镇人民政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明确代收代缴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并签订代收代缴协议,开设专户。  

第三条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适用对象,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收到罚款后,根据处罚决定书,开具“代收罚款收据”四联单,第一联交缴款人;第二联作代收机构收入凭证留存;第三联退执法部门;第四联国库作收入凭证。各代收机构应将收到的罚没款及时缴入同级国库。代收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三日内,将上月代收并缴入国库的罚没收入汇总,填写汇总表,分送同级财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核对帐务。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罚没收入一律实行代收代缴,但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当事人向指定代收点缴款确有困难经本人提出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开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必须使用“当场收缴罚款收据”四联单,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交当事人,第三联为财务部门记帐凭证,第四联存入案卷。当场收缴的罚款应于两日内上交本级安监部门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于三日内上缴代收机构。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实行属地原则,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只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严格杜绝交叉处罚、重复处罚,重大案件由县安监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执法。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罚没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个人,截留、挪用应缴罚款的,违规使用罚款票据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对不履行代收代缴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罚没款代收机构,由财政、安监部门取消其代收代缴罚没款资格,并建议有权机关对违法违章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