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出炉 欢迎您来投资兴业

时间:2022-10-12 08:21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招商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来白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3号)精神,结合白河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白河县注册登记(含落户白河县的外资企业)并在辖区内(含飞地园区)投资(不含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项目),经县政府招商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用地上可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四条  招商引资新落户的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给予租赁补贴,实行“三免两减半”,第1-3年按实际使用面积和租赁价格予以补助,原则上不得高于15元/㎡/月,第4-5年按实际使用面积和租赁价格的50%予以补助,原则上不得高于7.5元/㎡/月;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按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厂房闲置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对新建项目或技改扩能项目设备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3%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设备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10%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符合招商引资的出口创汇企业,年度出口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额1%的奖励扶持;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总额1.5%的奖励扶持(出口总额以安康市商务局认定为准)。
第七条  对引进利用外资的企业,再投资的给予投资总额的3%奖励;外商直接投资的给予引进外资总额的6%奖励(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和安康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认定为准)。
第八条  凡落户白河县的工业项目,有物流业务的,当年主营业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以正式发票为准),按当年销售总额的3‰给予物流补贴。
第九条  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招商落地的旅游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配套扶持;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2%的配套扶持;投资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  对补短板、优结构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在金融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搭建银企合作平台,根据企业意愿,在驻白金融机构选择服务银行和开户、结算、金融咨询、融资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配合,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为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法律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审计报告为依据;设备补贴以正式发票为准。
第十四条  由项目业主向县招商服务中心提交奖补申请及相关印证资料;县招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核,认定结果对外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核实澄清后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兑现。
第十五条  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兑付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新落户的企业在同一时段内,原则上不能享受同一类型的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白政发〔2018〕7号)、《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白政办发〔2019〕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