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自然资发〔2019〕113号关于白河县河街棚户区文化健身广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索引号 | zfbmzrzyj/2020-0075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划许可 |
公开责任部门 |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自然资发〔2019〕113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1-23 15:28 |
白河县住建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白河县河街棚户区文化健身广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出以下预审意见:
一、拟建白河县河街棚户区文化健身广场建设属白河县“十三五”期间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拟建项目选址位于白河县城关镇河街社区,符合《白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项目总投资0.8亿元, 占地面积2.9787公顷,其中农用地0.2280公顷(农村道路)、建设用地1.7250公顷、未利用地1.0257公顷。建设内容为:新建健身广场29000平方米(广场砖铺设、路灯、景观灯制安、安全防护栏杆制安、绿化美化、健身器材制安、排水等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强度及用地规模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原则同意通过预审。
二、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控制在2.9787公顷以内,用地位置和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动。
三、你单位依据此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土地。
四、本预审意见有效期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