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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征集对《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03:10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现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我局起草了《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电话、QQ邮箱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5月10日。


征求意见电话:白河县交通运输局:0915-7822409

征求意见QQ邮箱:496479052@qq.com

附件:《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白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现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安康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县、乡、村、组(不包括村(社区)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镇管、村道村管”的养管责任体系,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村组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2、编制农村公路建养规划,审核、上报本县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3、监督检查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审查农村公路中、小修养护工程、水毁抢修等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等,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情况;

第五条  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职责:

1、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县、乡、村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2、拟定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中、小修养护工程、水毁等工程计划,按程序报批复后组织实施;审定乡、村组公路中、小修养护工程及水毁工程等工程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按考核结果兑付养护经费。

4、负责县、乡、村道养护人员及其路长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农村公路数据库的管理、维护、更新。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相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编制本辖区内乡、村道路养护计划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2、成立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公路管理人员,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制定辖区内乡、村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路养护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4、负责落实村委会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乡、村道路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建立健全养护检查台账。

5、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和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管理指导。

6、负责辖区内公路安全管理。

第七条  村委会职责:

1、负责村级公路养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2、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组织村组公路养护工作;

3、负责村组道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4、每月至少组织一至两次全面的养护检查,建立检查台账,依据检查结果核定兑付养护人员报酬。

5、各村村委会(社区)主任为村级路长,负责对辖区道路的交通安全、日常管护、路产路权保护、环境卫生等进行有效监管。

6、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产业路、园区路日常养护。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经费保障机制,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完成本县区域内农村公路沿线绿化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公路两边留用地的征用。

第三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日常养护内容:路面保洁、杂草清除、边沟清理、桥涵疏通、小型水毁塌方清理、安防工程清洗等。

小修保养: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包括小坑槽(断板)修补、路基缺口20 m³/处以内的修复、50 m³/处以内塌方清理等,保持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养护工程内容:路面中小修、危桥(涵)、险路治理、安保工程。

第十一条 日常养护质量标准。

1、路面:无杂物、无沙石、无泥土、无污染、无积水;

2、排水设施:水沟、涵洞内无杂草杂物,边坡1.5米以内无杂草,桥梁涵洞无积水;

3、路肩:平整、整洁、无杂草杂物;

4、附属设施:标志牌、防护墩、警示桩、桥栏杆按期养护,保持干净、完整;

5、行道树:按期浇水、剪枝、修整,下部刷白,保持整齐;

第四章  养护组织及模式

第十二条  县道引入市场竞争,面向社会,由专业养护公司通过竞标或接受委托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及中小修工程。

第十三条  乡、村、组公路镇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统筹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落实养护人员,对所辖公路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产业路、园区路按照 “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受益企业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道中小修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编制,乡、村道路中小修工程计划由各镇负责编制,经县交通运输局核准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损坏农村公路造成公路中断,所在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应在相应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警告、绕道行驶等路障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县道的灾后恢复重建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编制实施方案报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村道路水毁塌方50 m³/处、路基缺口20 m³/处以内由镇、村自行修复;塌方、路基缺口大于50 m³/处、20 m³/处以上的水毁修复工程由各镇报县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绿化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县、镇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养护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操作规程,并办理工伤保险。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养护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由县财政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组公路养护资金可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增加对村级道路日常养护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逐级拨付至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管理使用。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按季度考核,拨付养护公司;

乡、村组公路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按月检查,按季度依据考核结果拨付各镇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兑付养护工资。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按县财政预算标准的70%拨付各镇,用于支付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费用。剩余资金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统筹用于水毁修复、应急保畅、路面病害处治、公路桥梁等附属设施维修。

各镇按实际工程量申请修复资金,经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核实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分别纳入对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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