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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修改《白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01 02:05

《白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9〕77号)文件出台后,有力地支持了我县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简化操作、规范流程,经县政府同意,白河县财政局负责起草了修改《白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1日-4月30日

意见反馈途径:

1.邮寄请寄至: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财政局公共资产经办中心(收)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442922409@qq.com










关于修改《白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现对2019年9月18日县政府办印发的《白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9〕7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按贷款总额5%缴存企业互助金,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上限为其缴存互助金的20倍”修改为“企业按借款总额5%缴存企业互助金”。

将第四款中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将第五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五、六款,第六款内容为“企业在借用还款周转金的续贷贷款到期对应日承诺不再借用还贷周转金时,根据企业申请,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的互助基金本息予以退还”。

二、将第十条中的(其中计提10%工作经费,计提90%风险准备金)”修改为“(其中计提40%工作经费,计提60%风险准备金)”。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承贷银行对整个还贷周转金运行过程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将第十二条(二)(五)项删去。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确因特殊原因最长可展期20日”修改为“确因特殊原因最长可展期30日”。

六、将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对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

将第(四)项中的县财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500万元(含)以下的直接交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办理借款”修改为“县财政局对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500万元(含)以下审查合格的,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交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办理借款”。

将第(六)项中的“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凭企业出具的直接划转的书面委托公函,将还贷周转金划转到承贷银行”修改为“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还货周转金转入企业承贷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并通知承贷银行立即扣款”。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县中小微企业服务公司将还货周转金转入企业承贷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后,承贷银行要确保实时扣款、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并按照《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偿还贷款后续贷承诺函》约定的期限内给企业办理续贷,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将还贷周转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等转入还贷周转金专用账户”。

八、对《白河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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