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6-24 14:56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sfj/2021-000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21〕005-政府办003 白政办发〔2021〕43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24 14:5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白河县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白河县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开办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开办环节,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全省新增企业政府购买印章刻制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公传发〔2019〕57号)、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安市监联〔2020〕27号)要求,现就落实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开办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地在白河县辖区(含安康市高新区白河飞地经济园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首套印章,是指新开办企业的第一套单位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各1枚,共3枚。印章材质为橡塑合成材料,带防伪芯片标准规格的普通平纹印章。

本办法所称免费刻制,是指由政府补贴资金,为新开办企业提供的首套印章刻制服务。

本办法所称印章刻制企业,是指白河县辖区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负责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布相关公告,与印章刻制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县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

第四条  由县公安局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白河县辖区内持有有效《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

根据县公安局提供的资料,白河县辖区内持有有效《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超过3家(含3家)时,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印章刻制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白河县辖区内持有有效《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不足3家时,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县价格监管机构配合,按照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协商确定刻制价格。由一家或者全部二家印章刻制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

第五条  提供政府免费刻制首套印章服务的印章刻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有效的刻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在白河县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四)近三年内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印章材质质量和刻制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六)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七)经营状况正常,未停业或者歇业;

(八)具备2小时快捷送达的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应当签署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以及不符合相关条件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签订《政府购买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协议书》,明确购买印章服务的材质、品牌、价格、服务时限、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服务期限一般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经评议合格的,可以续签服务协议。

印章刻制企业不得将政府购买的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转包给他人。

第七条  新开办企业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填写《白河县新开办企业首套防伪印章免费刻制登记表》,就政府免费刻制印章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并签字确认。新开办企业自愿放弃政府免费刻制首套印章的,可以签署《自愿放弃免费刻制首套印章的声明》予以放弃,自行付费刻制。

第八条  新开办企业完成《白河县新开办企业首套防伪印章免费刻制登记表》后,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及时通知印章刻制企业;印章刻制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完成印章备案、刻制等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将印章及相关资料送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九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收到印章刻制企业送交的印章后,按照新开办企业事先选择的方式通知新开办企业领取或者通过政务专递免费邮寄给新开办企业。

第十条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购买服务补贴实行按季审核结算、实报实销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印章刻制企业凭核对无误的《印章刻制汇总清单》、陕西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的《印章备案回执》以及印章交接凭据,申报补贴资金。

印章刻制企业就政府补贴购买刻制的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不得再向新开办企业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刻制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印章除外。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收到印章刻制企业的补贴资金申报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窗口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审核通过的拟获补贴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以及获得免费服务的新开办企业、刻制的印章数量、种类等相关信息在白河县政府网站、“白河微政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县级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白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按规定程序继续办理资金审核兑付手续;经调查,异议内容属实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补贴的印章刻制企业,暂停资金兑付,待确认无误后再启动兑付程序。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协议书》,按时高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一个协议期间内,印章刻制企业服务超时或者因质量、售后服务等被投诉2次的,通知印章刻制企业暂停履行协议,待印章刻制企业作出相关承诺或者保证后恢复履行协议;印章刻制企业作出相关承诺或者保证后再次出现服务超时或者被投诉的,通知印章刻制企业解除协议。

发现印章刻制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违反相关承诺的,通知印章刻制企业暂停履行协议,待印章刻制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后恢复履行协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通知印章刻制企业解除协议。

发现印章刻制企业将政府购买的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转包给他人的,通知印章刻制企业解除协议。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前三款规定,通知印章刻制企业暂停履行协议、解除协议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前四款内容应当在与印章刻制企业签订的《政府购买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刻制服务协议书》中写明。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者向新开办企业另行收取费用的,依法解除协议,追回补贴资金及孳息或者责令退还另行收取的费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公职人员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缴纳涉补贴资金有关的税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如国家对新开办企业首套印章免费刻制、资金使用等政策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