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招投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0-12-25 09:11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招投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21-000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20〕006-政府办005 白政办发〔2020〕110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20-12-25 09:1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2020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72号,白规〔2019〕003-政府办002)。

二、将《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白政办发〔2020〕55号,白规〔2020〕003-政府办002)第十一条第三款删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白政办发〔2020〕55号发布,白政办发〔2020〕110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规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组织参加投标,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经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行业职责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相应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邮政、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土地整理、旧宅基地腾退等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九)体育、旅游等项目;

(十)卫生、健康、妇幼、养老、社会福利等项目;

(十一)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

(十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项目;

(十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

第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县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视为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备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应有相关部门下达的资金来源文件;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七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招标人在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向县发改局报送招标实施方案。

(二)招标核准,由县发改局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投标人资质要求和评标办法。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标公告要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内容、规模、投资估算额、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五)编制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要依法纳入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成员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原则上按照综合性评审方式(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按照相关行业评标办法评定),对入围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投诉或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后,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三)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签订的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发改部门依法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核准,并对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建设部门依法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三)县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其他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分为标前监察、标中监督、标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标前监察的方式:

县内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必须到县发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同时把核准文书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标中监督的方式: 

(一)评标专家必须从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二)开标、评标现场实行影音同步摄录,严格现场监控。由招标人实施摄录并负责保存音像资料,以供日后核查。

(三)发改、住建、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场内监督,对投标人投标、抽取评委、评委评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结果等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标后监管的方式: 

(一)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肢解发包、挂靠、违约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由县政府指定相关行政部门,组成标后监督管理小组,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三)严格履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细则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7年3月6日县政府办印发的《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