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汉江白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9-01 11:18作者:佚名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汉江白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联系电话:0915-7822265。

附:《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汉江白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白河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1日 


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汉江白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长江十年禁捕”的重大决策,切实保护汉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汉江白河段等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流经我县的汉江白河段及白石河、红石河、冷水河等全县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捕水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捕水域范围内实行为期10年的禁捕。白河境内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行永久禁捕。

三、禁捕期间,禁止汉江及全县所有天然水域野生鱼类的捕捞、运输、销售、加工、食用(合规垂钓鱼获除外)。禁止出售橡皮艇、挑船等水上交通工具用于非法捕捞。禁捕水域范围内,除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的船舶外,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一律上岸、一律销毁。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禁止制售电打鱼设备。禁止借游泳等名义下网捕鱼。地笼网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购买者需持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仅用于合法水产养殖的证明,不得用于非法捕捞。

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已持有的地笼网(用于合法水产养殖的除外)、绝户网、电打鱼设备等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上缴至所在地村(社区),实行统一登记、销毁,不主动上缴的将依法查处。

五、禁止违规垂钓。在本通告禁渔区范围内实施垂钓的,仅限一人一杆,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多钩、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禁止将钓获的汉江鱼、小河鱼进行交易,有交易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六、禁止市场主体以汉江野生鱼”“江鲜“小河鱼”等为噱头招揽顾客、高价售卖,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等均不得出现汉江野生鱼”“江鲜“小河鱼”等字样,对采购的水产品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可溯。禁止市场主体借机哄抬水产品价格。

七、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八、对非法捕捞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将违法信息推送至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九、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提供清晰佐证资料的,经立案查处核实后予以奖励。对举报非法捕捞的,经查实后,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7822265

公安局:110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县交通运输局:782240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